“深圳鹦鹉案”之所思所想
之前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“深圳鹦鹉案”,在3月30日进行了二审宣判。之后我在手机上看到了相关的新闻。
当我听说这个案件之初,对这个案件就有一些想法。同时,也觉着有一些话,想评论一下。
首先,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人,对于法律上的很多事情也都是外行,所以,我就不以相关法律专业角度来评论了。
我在业余时间里,是一个环保主义者和野生动物保护者。那么,我就以这个角度,来说说我的想法。
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是要保护一些珍稀(或者说是稀有)的物种。不管是我国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,还是在国际上,受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的动植物。这个,大家其实都是明白的。这一点,我也不想多说什么。
此外,我觉着还要重点关注与保护两类物种:
一是,在人工环境下无法繁殖的(或者说是现在无法人工繁育的)物种。
这一类的物种,比如说是我们在花鸟市场上,经常能看到的画眉等一些鸟类。这类物种在人工环境下,是无法繁殖的。在这类相关贸易中涉及到的物种,只能通过野外捕捉来满足市场需求。这么一来,其野外种群数量,势必会被捕捉的越来越少。哪怕其原本的种群数量够多,也经不起这么折腾。
二是,在人工环境下的繁育,目前还无法满足市场的物种。
这一类的物种,比如说是一些鹦鹉吧。有不少鹦鹉每次生产的蛋很少,而且,每次繁殖中间会间隔不短的时间。
另外,也有不少鹦鹉的寿命是很长的。受其生命节律的影响,它从蛋里孵出,然后,慢慢成大,一直到性成熟,可以进行交配繁殖,中间所经过的时间也比较长,有的可以有好几年的时间。
这样的话,还是那个问题,即: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。要想解决这个问题,要么就是等,预约并等待一个不短的时间,或者直接跳到另一个选项,就是去野外捕捉,捕捉回来饲养。这又回到了上面那个情况,野外种群会被捕捉得越来越少,最后的结果就是该物种野外种群灭绝。
总的来说,我感觉,饲养宠物,是正常的需求,不过,也要有一个前提,就是不破坏该物种的野外种群。养宠物,最后把这个物种养成“野外种群灭绝”,就是一个相当悲剧的事情了。
这个案件的意义,我感觉是,一有这类的情况出现,必须打击,必须把相关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。很多时候,法律和公众之间会有一种博弈的关系。不及时处理,以后再想处理,就会很麻烦。
以上,就是本人的一些小想法,有不足之处,请各位大佬指点。
最后,附上我国允许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观赏鸟类,一共是13种:鸡尾鹦鹉(玄风、红耳鹦鹉)、虎皮鹦鹉(娇凤、彩凤、阿苏儿)、费氏牡丹鹦鹉(棕头牡丹鹦鹉、费氏情侣鹦鹉)、桃脸牡丹鹦鹉(小鹦哥、桃脸、蔷薇鹦哥、桃脸情侣鹦鹉)、黄领牡丹鹦鹉(黑头牡丹鹦鹉、黄领黑牡丹、黄襟黑牡丹鹦鹉、伪装情侣鹦鹉)、白腰文鸟(十姐妹、千谷、算命鸟、白背文鸟、尖尾文鸟)、黑喉草雀(牧师鸟、巴森雀)七彩文鸟(五彩文鸟、胡锦鸟、胡锦雀、五彩芙蓉)、橙颊梅花雀(红颊雀)、红梅花雀(梅花雀、红雀、珍珠鸟、红珍珠)、禾雀(灰文鸟、爪哇禾雀、文鸟、灰芙蓉、爪哇稻米雀)、粟耳草雀(锦华鸟、锦华雀)、金丝雀(白玉鸟、卡纳利岛红雀、芙蓉鸟、玉鸟、白玉、白燕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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